為避免損害客戶的權益,降低交易成本,規避不正當競爭給公司帶來聲譽、經濟損失,遼寧稽核監察地區特在2018年12月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廉政教育主題活動。本次活動以分公司下發的文件為主要參考材料,老邊支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利用晨會宣導方式開展學習。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指的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競爭法的規定, 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具體來講,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七種:
1、市場混淆行為:又稱假冒或欺騙性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出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正當的利用他人智力成果服務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競爭者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是以回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旅游等名義來爭取交易機會、交易優勢地位。其主要方式就是通過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好處的方式來換取交易機會。
3、虛假宣傳:對于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接受處罰的主題包括有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以及廣告發布者。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者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低價傾銷:為實現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持續時間較長,規模大,給競爭對手造成重大影響的,屬于低價傾銷行為。但處理鮮活產品、或即將到期積壓的產品、因季節原因降價、或因清償債務破產歇業降價處理的除外。
通過以上學習,我們應該提高職業敏感性,為公司筑牢防線。在銷售中應避免陷入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聲譽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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